、申请人向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海关递交许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制发《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的,
海关制发《许可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海关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制发《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后者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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