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能够有偿转让而成为交易的标的。但商标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它是一项依法申请、核准后取得的特殊权利,商标权的执行、拍卖只有在遵循有关法律或者规定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商标的转让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法律风险:
1、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他人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冒充所有人转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效力。
2、转让两人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经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则必须是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且被转让商标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4、商标可能会被无效
(1)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
(2)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注册;
(3)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
(4)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5)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以上情形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7)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8)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如果商标有以上情形,那即使这个商标再有潜力也最好不要购买,因为这样的商标随时可能被无效,不仅容易花冤枉钱,还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5、商标可能会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如果有这些情形,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了。这些情形可能会造成商标的瑕疵,影响该商标的价值。如果商标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无效宣告等争议,则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或因撤销与无效而不复存在。
6、一并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些商标为了防止别人注册相似商标,会在自己注册很多相似商标,比如 “娃哈哈”就围绕着“娃哈哈”注册了“哈娃娃”、“哈娃哈”、“哈哈娃”等类似商标,假如要转让“娃哈哈”,那么围绕着它相类似的商标要一并转让。如果没有一并转让,可能导致转让行为失败。
7、商标的期限
商标权有期限,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将未续展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专用权的商标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8、是否被设定了负担
待转让的商标是否已被设置了负担,如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商标的顺利转让。
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会驳回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转让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商标转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商标的协议、付清转让款项和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虽然受让人可以正常地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享有该商标申请权利,但是在该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未被商标局核准之前,其所有权仍然属转让方。只有在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并发布转让公告后,受让人才真正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可能被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所以买商标请一定要去商标局办手续,以避免钱、商标两空的结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商标局大概在9-12个月可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才真正享有该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