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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公证

来源:上海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7-11-02 10:41:25

  随着人们对商标的逐渐重视,商标的商业价值远远超过了其注册价值。因此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转让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商标转让公证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为权利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商标保护。

  目前,涉及注册商标转让需办理公证的大致有两类情况[1] :

  第一种,当事人之间因互不信任而依托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

  第二种,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点,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的。

  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2] :

  1.商标注册证失效

  包含两种情形,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或因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注销。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被转让时,改变了原有的标样,使得商标被擅自变更。这样的商标并非原始的商标局审定备案的商标,因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是唯一且确定的,不能随意改变。进行商标转让公证时,如果需要改变,可报请商标局进行变更登记。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

  某些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品牌,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会将其注册商标与品牌混淆。进行此种商标转让公证时,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商标局不会核准该转让申请。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误导消费者。

  1.公证当事人的身份

  不论是声明书公证还是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协议公证,当事人的身份是最应当仔细审查的问题。尤其当转让方是自然人的,要确认其使用的商标是否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的行为发生。

  2.受让人是否是否会使用被转让的商标

  受让人应该拥有自己的营业场所,正在从事此类商品生产或进行该项服务。该项公证确认的是商标是否会被恶意注册或准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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