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创客向小微反应想了解企业经营范围相关知识,小微这就来和大家细细说说具体咋回事儿!
经营范围概念:
经营范围是指经企业申请,由行政机关核准,以书面形式确认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在表述上一般会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方式、类别。
如:生产电池;销售日用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经营范围表现形式
『一般经营范围』
指不需要行政许可部门审批、备案,企业可自由自主选择经营的项目,此类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并记载在营业执照上即可。
『许可经营范围』
指某些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展该业务。这意味着从事该项经营业务的最终确认需要营业执照与许可文件共同获得。
许可模式分为前置与后置:
前置许可项目:
指申办营业执照前要先行取得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互联网经营服务(ICP),加工生产
后置许可项目:
指申办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该项目后,方可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取得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如:美容美发,食品流通经营,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
目前按照国务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确认的前置许可项目共计41项
后置许可项目共计148项。
『备案经营范围』
指申办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该项目后,方可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通过后开展经营活动。
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综上:涉及前置许可、后置许可以及备案的项目,需要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许可或备案文件使用才具备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中国大陆地区对企业简政放权的“松绑”还附带以大部分后置许可模式进行管理,这仍然体现着行政机关对市场准入管控的无形之手,同欧美经济市场准入相对宽松、但事中事后监督相对完善的机制尚有差距,我国还需要在正确方向的路上继续前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怎么确定?新《公司法》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实际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由于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就需要不同的股权价格确定方式,遵循的规定也有些许差别。
新公司法改变了公司管理过程中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并填补了原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中小股东的保护、一人公司等问题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使修改后的《公司法》更趋于科学和合理。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如此,在实际操作中,新《公司法》对有些问题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如: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时,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缺乏具体的标准。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与程序,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而股权价格恰恰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处理不当则会严重影响股权的转让乃至公司的健康运行。那么股权转让中,什么样的价格最能体现公平呢?
实务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以上几种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分述如下:
(一)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
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和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了实际。
(二)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负责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如果采用评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评估费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数额,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或是受让人都是一笔不轻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在小股东欲转让股权时,对小股东来说,如果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就有可能出现小股东的转让所得连评估费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极端情形,这样的结果肯定是任何小股东都难以接受的。因此,该种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式现实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缺陷是: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故此种方式被使用的几率也较小。
基于上述原因,实务中往往综合采用。例如,综合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再由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为了使股权转让更切实可行,同时也符合新《公司法》加强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精神。可以引入另一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以公司月度会计报表来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会计报表是企业、单位会计部门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
按编制时间可分为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确切地说应主要使用月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损益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期间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而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以此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既直接又客观。
首先,引入该方式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自治,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新《公司法》也给予了公司自行规定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规定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类似规定在原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中更为常见,在该类公司中,职工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公司大股东为了达到控股或完全控股的目的,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旦发生职工离开公司的情形,离职员工须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但同时对股权转让价格却没有规定。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必然走上评估之路,并将必然面临评估费的承担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如何寻找一个简洁有效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该方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采用月度会计报表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操作容易,而且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因月度会计报表及时地反映了公司的盈亏状况,是对公司近期经营状况的反映,因此能使交易价格最大可能地体现公平公正,切实地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当然,在选择使用此种方式时,信息使用者为做出利于自己的决策,必须阅读企业的会计报表,而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会计报表信息,又必须对企业会计报表内容进行分析,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会计报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可能会出现偏差,进而影响信息的决策。因此,这种方式的实施有赖于真实、准确、完备的月度会计报表,而如何杜绝某些公司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月度会计报表的现象,也是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虽然以月会计报表确定股权价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综合来讲,月会计报表方式的优势还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还是希望股权转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月会计报表的优点,并以此作为转让的依据。同时,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对自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也并未禁止。鉴于此,为了使月度会计报表可以明正言顺的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且在股权转让方式暂无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此方法纳入公司章程,使其作为转让依据有章可依。
对审计和评估的方式,可以在规定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对由谁承担评估费用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在评估费用的承担主体上,可以规定:在内部转让时,由公司承担评估费或由交易双方按照出资的比例分摊;在对外转让时,由转受方双方均摊等,以便当事人综合选择使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国人的钱包相对建国初期富裕多了,不管是吃的还是住的,可以说温饱问题大部分是解决了,吃饱喝足已经不成问题了,既然生老病死是无法避免的,所以有些闲钱的人就会买各种各样的保险,人身险,养老险,疾病险等等,所以投在银行 房地产上面,可以说大部分钱都流入保险行业了,但是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么呢?下面由小微律政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要求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二、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意: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所以说什么没有注册要求的基本就是骗子,其注册资本的要求就比较高,自己去找代理机构的时候一定要多查询辨别下。
一、法定分类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二、按照经济类型分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1、国有企业
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4、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5、联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6、外商投资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7、港、澳、台投资企业
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8、股份合作企业
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资产管理作为将自身资产委托他人进行理财投资活动,因其投资风险小、操作简单等巨大优势而备受大家的关注。随着资产管理,理财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及完善,各式各样理财产品的出现,也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兴起。
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类的企业也随之增多!一类是非金融类只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办理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一般来说,注册普通的资产管理公司门槛较低,和投资有限公司一样是很普通的公司直接注册即可。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资产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包含哪些。
资产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咨询,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心里咨询,诊疗活动),商务信息咨询,资产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化妆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节能设备、水处理设备、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注册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
1、注册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
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
3、注册地址:全市可以注册
4、可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
A、法人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B、高管中最少有2人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C、提交法律意见书
三、资产管理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地址商业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个人房需要提供房本原件,单位产权的需要提供 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朝阳区的单位产权需要备案。海淀区的个人产权需要工商所上门核查提供登管单)
3、住所证明表产权人签字
4、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字
5、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
6、补充信息表
7、委托书
现在做贸易的人越来越多,贸易公司注册的难度随着加大,贸易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注册哪些都成为投身于此的各位老板所关注的。下面小编就以上海注册贸易公司为例为您详细介绍。
一、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条件
1、内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已放宽很多,可以从事会务礼仪、也可以经营工艺礼品、电子产品等产品销售。
如果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则外贸部分的经营范围只写一句话就可以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外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内贸经营范围分批发和零售,批发在上海市外经委审批即可,对于零售则要求非常严格,需北京商务部审批。
如果注册外资进出口贸易公司,则必须将进口或出口产品目录详细列明。
二、上海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大纲
1、贸易及相关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贸易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咨询,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等。
三、上海贸易公司注册登记注意事项
1、上海贸易公司注册在公司查名时,需确定好经营范围,以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时的营业执照,以查名时确定的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2、在上海注册贸易公司,可选择在上海开发区注册,以便享受上海开发区高额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下边给出几个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实例让你参考下:
1、销售工艺品、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建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2、销售机电设备、管道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除专控)、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装饰材料,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3、销售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及配件、日用百货、通讯设备、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维修。
4、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箱包、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玩具、电子产品、酒店用品、工艺品、化妆品、办公用品、环保产品、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5、销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箱包、玩具、工艺品、化妆品。